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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克杨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7执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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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7执305号
  • 案件名称

    吉克杨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雷波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吉克杨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305号被执行人:吉克杨子,男性,2000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雷波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吉克杨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3437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吉克杨子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赔偿受害人阿卢洛日经济损失48,763.88元,被执行人吉克杨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雷波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吉克杨子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有零星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动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法院穷尽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0日,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克杨子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吉克杨子负有继续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吉克杨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杰古武智审判员 魏 纯 俊审判员 赵 天 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吉克阿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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