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琪、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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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3452号案件名称
汤琪、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汤琪;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3452号申请执行人汤琪,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知青场洛王工区4幢402室。法定代表人李天芝,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汤琪与被执行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琪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8日和9月15日先后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产品等;2021年8月16日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均被其他法院系列案查封,暂无法处置;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同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于2021年8月18日前往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该系列案件只能待中级法院统一协调处理,没有被执行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线索。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480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480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客观上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石保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治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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