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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怀臣、林雪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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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民初3153号
  • 案件名称

    白怀臣、林雪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白怀臣;林雪亮;郑二朋;高金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民初3153号原告:白怀臣,男,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林雪亮,女,1946年6月9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郑二朋,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民族,农民,住大名县。被告:高金刚,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怀臣诉被告林雪亮、郑二朋、高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怀臣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原告白怀臣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在指定的期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尤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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