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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明、胡建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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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819号
  • 案件名称

    张玉明、胡建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玉明;胡建科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81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明,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胡建科,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3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9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房屋占有使用费8800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434元(以欠款8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20年11月25日起暂算至2021年9月3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91元、执行费50元,共计9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建科的银行存款95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俊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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