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李勇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502财保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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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02财保515号案件名称
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李勇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营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李勇刚;白绍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2财保515号申请人: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现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127270490。法定代表人:李若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山,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勇刚,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德州市乐陵市。被申请人:白绍珍,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人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勇刚、白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勇刚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白绍珍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勇刚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白绍珍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1720元,申请人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闫茂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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