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云与重庆光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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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422号案件名称
唐云与重庆光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唐云;重庆光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5422号 原告:唐云,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高碑村12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40199303079491。被告:重庆光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46号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210429N。法定代表人:朱敏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国,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唐云诉重庆光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8 月 5日立案后,原告唐云于 2021 年 9 月 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云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云负担。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清兰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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