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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1与林某2、林某3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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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068号
  •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林某2、林某3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
  • 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068号原告:林某1,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英,女,1951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林某2,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林某3,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林某4,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林某1与林某2、林某3、林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林某1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逯志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博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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