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与林某2、林某3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0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068号案件名称
林某1与林某2、林某3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068号原告:林某1,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英,女,1951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林某2,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林某3,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林某4,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林某1与林某2、林某3、林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林某1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逯志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博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政养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32执588号之三 下一篇 唐云与重庆光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