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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亚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市大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9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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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99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长沙亚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市大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长沙亚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市大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9972号之一原告:长沙亚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永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8289188XP。法定代表人:雷志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霞,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市大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550749411G。法定代表人:袁智勇。原告长沙亚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大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7日,原告长沙亚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大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亚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株洲市大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33元,减半收取341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65元,合计5781.5元,由长沙亚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翠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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