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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汪送、谢添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皖0302民特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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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特38号
  • 案件名称

    谢汪送、谢添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谢汪送;谢添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302民特38号申请人:谢汪送,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申请人:谢添,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代理人:李春勤,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谢汪送申请认定谢添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汪送称,与被申请人谢添系父子关系。谢添患有先天性自闭症,并伴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病史,自出生至今无任何语言能力。2002年东市区残联根据病情病史认定并发放一级语言残疾证,2019年认定并发放二级精神残疾证。谢添长期在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医疗证明“患孤独症,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谢添没有任何生活自理能力,只能遵从极少数极其简单的指令,智力只相当于1-2岁幼儿,无能力辨认任何事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发病时有严重的自残自伤行为。特申请认定谢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谢汪送为监护人。被申请人谢添的代理人李春勤称,与谢添系继母子关系并共同生活,同意对谢添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及谢汪送作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谢添系申请人谢汪送与前妻所生之子,协议离婚时约定谢添由谢汪送抚养。2000年4月7日,谢汪送与代理人李春勤结婚,婚后共同照顾谢添,谢添与李春勤长期一起生活。2002年2月4日谢添被认定为语言一级残疾,2019年9月9日被认定为精神二级残疾。2021年9月3日,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谢添患广泛性发育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谢添经鉴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且代理人同意申请人谢汪送担任谢添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谢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谢汪送担任被申请人谢添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梦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302民特38号申请人:谢汪送,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申请人:谢添,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代理人:李春勤,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谢汪送申请认定谢添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汪送称,与被申请人谢添系父子关系。谢添患有先天性自闭症,并伴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病史,自出生至今无任何语言能力。2002年东市区残联根据病情病史认定并发放一级语言残疾证,2019年认定并发放二级精神残疾证。谢添长期在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医疗证明“患孤独症,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谢添没有任何生活自理能力,只能遵从极少数极其简单的指令,智力只相当于1-2岁幼儿,无能力辨认任何事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发病时有严重的自残自伤行为。特申请认定谢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谢汪送为监护人。被申请人谢添的代理人李春勤称,与谢添系继母子关系并共同生活,同意对谢添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及谢汪送作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谢添系申请人谢汪送与前妻所生之子,协议离婚时约定谢添由谢汪送抚养。2000年4月7日,谢汪送与代理人李春勤结婚,婚后共同照顾谢添,谢添与李春勤长期一起生活。2002年2月4日谢添被认定为语言一级残疾,2019年9月9日被认定为精神二级残疾。2021年9月3日,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谢添患广泛性发育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谢添经鉴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且代理人同意申请人谢汪送担任谢添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谢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谢汪送担任被申请人谢添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梦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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