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谢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9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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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9440号案件名称
陈某、谢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某;谢某;蒋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9440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谢某,男,汉族,1949年5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蒋某,女,汉族,1957年9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陈某与被告谢某、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元,由陈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君芳人民陪审员 钟金花人民陪审员 舒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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