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张婷婷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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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46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张婷婷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张婷婷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46号申请保全人:张婷婷,女,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保全人:宋彬,男,汉族,1986年3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张婷婷与被保全人宋彬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宋彬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保全人名下位于玛纳斯县峰景苑小区18号楼3单元201室的不动产不宜保全查封。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2,000元内进行冻结,并由申请保全人张婷婷提供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昌吉玛纳斯支行的32,000元存单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宋彬在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2767账户(实际冻结4.51元)银行存款3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宋彬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4509账户(实际冻结0.82元)银行存款3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宋彬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2115账户(实际冻结9.95元)银行存款3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宋彬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乐土驿支行尾号4598账户(实际冻结2593.00元)银行存款3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宋彬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9d1d账户(实际冻结97.96元)、尾号d684账户(实际冻结108.82元)内资金3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申请保全人张婷婷在中国工商银行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2392存单(实际冻结32,000元)内银行存款3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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