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林、何庆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何庆明终本裁定书(2021)陕1026执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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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689号案件名称
王锡林、何庆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何庆明终本裁定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锡林;何庆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执行裁定书白建敏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何庆明,男,生于1968年3月7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803070038。被执行人王锡林,男,生于1952年2月27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202270013。申请执行人何庆明与被执行人王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1026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王锡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庆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锡林清偿借款本息共计15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王锡林承担案件受理费1620元、执行费2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何庆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锡林在银行无足额存款,且无股票、无车辆;经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居住生活地,查明被执行人王锡林有房产,但已抵押给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90万元,至今本息合计130万余元(该房产实际价值,抵押权人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予以评估,评估后处理);还查明,被执行人王锡林养老金收入,已在另案执行中冻结扣留用以支付该案债务,至今未能履行完毕。执行中,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已轮候冻结,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借款本息共计1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20元、执行费2150元未能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何庆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庆明发现被执行人王锡林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小 良审 判 员 兰 国 华人民陪审员 王 承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程 凡书 记 员 霍 国 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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