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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林、何庆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何庆明终本裁定书(2021)陕1026执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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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689号
  • 案件名称

    王锡林、何庆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何庆明终本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柞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锡林;何庆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执行裁定书白建敏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何庆明,男,生于1968年3月7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803070038。被执行人王锡林,男,生于1952年2月27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202270013。申请执行人何庆明与被执行人王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1026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王锡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庆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锡林清偿借款本息共计15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王锡林承担案件受理费1620元、执行费2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何庆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锡林在银行无足额存款,且无股票、无车辆;经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居住生活地,查明被执行人王锡林有房产,但已抵押给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90万元,至今本息合计130万余元(该房产实际价值,抵押权人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予以评估,评估后处理);还查明,被执行人王锡林养老金收入,已在另案执行中冻结扣留用以支付该案债务,至今未能履行完毕。执行中,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已轮候冻结,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借款本息共计1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20元、执行费2150元未能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何庆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庆明发现被执行人王锡林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小 良审  判  员    兰 国 华人民陪审员    王 承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程    凡书  记  员    霍 国 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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