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毕节鸿阳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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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538号案件名称
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毕节鸿阳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毕节鸿阳宇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538号原告: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215492516A。法定代表人:熊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910098331。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照燃(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202599。被告:毕节鸿阳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双山镇归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94491233H。法定代表人:周遵品,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与被告毕节鸿阳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8.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负担。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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