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林恩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3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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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3372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林恩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林恩锁;苏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3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李稳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芳,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林恩锁,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苏红,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恩锁、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3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 敬审判员 郑雅琴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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