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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颜君、谷吉亮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保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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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保387号
  • 案件名称

    曲颜君、谷吉亮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曲颜君;谷吉亮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保387号申请人:曲颜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谷吉亮,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人曲颜君与被申请人谷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5日作出了(2021)吉0283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5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3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千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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