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1、胡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6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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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654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某1、胡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唐某1;胡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654号之一原告:唐某1,男,200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定代理人:唐某2,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唐某1,系唐某1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旭云,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思宇,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林,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55号。负责人:黄文胜。原告唐某1与被告胡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唐某1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唐鳞仙负担。审 判 员 罗 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建书 记 员 王建(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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