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淮安宙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4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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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4921号案件名称
马华、淮安宙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华;淮安宙辉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4921号原告:马华,男,199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淮安宙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289号、楚州大道818号。法定代表人:陈玄德,身份不详。原告马华与被告淮安宙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孔建军书 记 员 赵春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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