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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福、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31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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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31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贵福、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贵福;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3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贵福被执行人: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景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351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巍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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