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4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303民初2435号案件名称
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刘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435号原告: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西丰镇远景街西北委顺城小区4号正楼西59号。 经营者:常某,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告:刘某,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邢忠义、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02民初5746号 下一篇 李金玉、彭长见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725执1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