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忠义、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02民初5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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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5746号案件名称
邢忠义、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宣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邢忠义;甘建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02民初5746号原告:邢忠义,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甘建平,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原告邢忠义与被告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日,原告邢忠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忠义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忠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邢忠义负担。审判员 左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方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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