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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忠义、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02民初5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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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5746号
  • 案件名称

    邢忠义、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宣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邢忠义;甘建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02民初5746号原告:邢忠义,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甘建平,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原告邢忠义与被告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日,原告邢忠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忠义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忠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邢忠义负担。审判员 左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方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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