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居住主题公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某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督6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督691号案件名称
淮南居住主题公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某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淮南居住主题公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某某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督691号申请人:淮南居住主题公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岛移民新村B区锦源星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29030812。法定代表人:黄崇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娅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平某某,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淮南居住主题公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3日发出(2021)皖0403民督69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平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平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平某某因对物业费有异议,故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皖0403民督69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淮南居住主题公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齐志凯、王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15财保381号 下一篇 李万华、胡宝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8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