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志凯、王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15财保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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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5财保381号案件名称
齐志凯、王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齐志凯;王涛;肖春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5财保381号申请人:齐志凯,男,199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被申请人:王涛,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被申请人:肖春玉,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申请人齐志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涛驾驶的被申请人肖春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1××××小型客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志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涛驾驶的被申请人肖春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1××××小型客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齐志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南 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史吉莹书 记 员 李 潘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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