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韦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29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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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95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韦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韦春;祁啟翠;韦坤;韦欣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3民初2958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8号。负责人:林昆,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韦春,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祁啟翠,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韦坤,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韦欣,男,1976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与被告韦春、祁啟翠、韦欣、韦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36.00元,减半收取计468.00元,保全申请费474.00元,合计942.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 俊 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会平(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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