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深圳龙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7执1004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执100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深圳龙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深圳龙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刚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7执10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龙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黄金北路19号领创文旅A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GCQ8W。法定代表人付可。被执行人李刚,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深圳龙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12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龙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刚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1275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刚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明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