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德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强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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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291号案件名称
锦州市德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强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锦州市德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强;赵玉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德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里四段43号。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强,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民,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锦州市德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强因与被上诉人赵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欠付被上诉人劳动报酬。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欠其劳动报酬,上诉人予以否认。而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工作的天数及工资标准,以及是否给付或给付的金额。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3民初572号;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锦州市德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梅审 判 员 姜岩审 判 员 潘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微书 记 员 姚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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