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光、张德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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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473号案件名称
李春光、张德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春光;张德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光,男性,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北票市。被执行人:张德伦,男性,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北票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1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德伦暂无全部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张德伦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春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1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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