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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居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11执5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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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执5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居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居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11执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惠原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15899769A。被执行人:李居锁,男,194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居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11执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索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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