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秀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5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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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557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秀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秀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太华路南段58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被执行人:王秀才,男,汉族,生于1948年5月1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秀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江油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22600元(不含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85元。经查:王秀才已经登记死亡注销,生前与家人共同登记有自建农房,该房无法处置;经与村干部核实其家人因病致贫现受国家低保救助。本院未查控到其遗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交其遗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江油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廖万军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雪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太华路南段58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被执行人:王秀才,男,汉族,生于1948年5月1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秀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江油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22600元(不含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85元。经查:王秀才已经登记死亡注销,生前与家人共同登记有自建农房,该房无法处置;经与村干部核实其家人因病致贫现受国家低保救助。本院未查控到其遗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交其遗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江油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廖万军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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