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飞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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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384号案件名称
赵艳飞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艳飞案件缘由
抢劫;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384号罪犯赵艳飞,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尧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艳飞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抢劫罪4年,盗窃罪14年),并处罚金210000元(服刑期间已交4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又作出(2016)晋05刑更7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又作出(2018)晋05刑更9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0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艳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100%,出勤率100%;各项考试成绩合格。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4次、积3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赵艳飞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艳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艳飞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郝明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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