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学刚、杨建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12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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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12741号案件名称
苗学刚、杨建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苗学刚;杨建飞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12741号申请执行人:苗学刚,男,汉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杨建飞,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申请执行人苗学刚与被执行人杨建飞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12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建飞应向申请执行人苗学刚支付金额2697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237.1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建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建飞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62×××69、广发银行62×××08的银行账号存款,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壹年(由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2日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建飞名下财付通账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壹年(由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止);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本院已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杨建飞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杨建飞的财产情况,但未收到回复。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建飞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于2021年8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苗学刚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1执127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抒 航审判员 司徒卓鹏审判员 曹 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 梓 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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