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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妮、泉州市静静同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81执15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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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81执15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思妮、泉州市静静同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狮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思妮;泉州市静静同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81执1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思妮,女,1992年06月18日出生,住南安市。被执行人泉州市静静同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凤里街道南洋路星期一创意园宏德大厦3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2E5G6F。法定代表人吴荣华。申请执行人刘思妮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静静同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耿聪审判员  鄞志练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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