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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卫生健康局、付志鹏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恢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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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恢216号
  • 案件名称

    临澧县卫生健康局、付志鹏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临澧县卫生健康局;付志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兴隆街29号。法定代表人:朱国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付志鹏,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付志鹏行政非诉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0724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付志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卫生健康局罚款50,000元加处罚款50,000元和违法所得1,000元共计101,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付志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付志鹏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付志鹏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付志鹏承认并改正错误且经济上的困难,同意免去加处罚款50,000元,本案罚款本金为50,000元加违法所得1,000元共计51,000元,被执行人付志鹏于2021年9月1日支付21,000元,余款分别于2022年9月1日前履行10,000元、2023年9月1日前履行10,000元、2024年9月1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4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俊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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