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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金明、王荣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王荣岗申请执行路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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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路金明、王荣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王荣岗申请执行路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路金明;王荣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3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荣岗,男,1949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0XXXX907152953。被执行人:路金明,男,1956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铜川市印台区,现住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0XXXX60606361X。关于王荣岗申请执行路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路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2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39元。但被执行人路金明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路金明名下无保险,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等信息,支付宝、财付通无存款;2、查询到被执行人路金明名下有存款共计209.81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后被执行人路金明向本院说明,已冻结的账户为补偿金账户,自愿用补偿金偿还债务,每年扣划一次;3、前往铜川市XX房XX中心及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路金明名下无房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4、后前往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路金明多年不在该村居住;5、将被执行人路金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王荣岗进行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路金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峰审  判  员   廉  政审  判  员   姜彦青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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