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守鹤、阎闯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恢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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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恢277号案件名称
冯守鹤、阎闯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冯守鹤;阎闯;李海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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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冯守鹤,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阎闯,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李海洋,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申请执行人冯守鹤与被执行人阎闯、李海洋民间借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9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守鹤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阎闯、李海洋偿还借款本金13983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阎闯、李海洋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阎闯、李海洋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但余额不足。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仍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诚予执行员 王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孝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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