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芳、吴建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5民申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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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民申745号案件名称
李传芳、吴建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传芳;吴建礼;黄克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民申7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传芳,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勇,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建礼,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审第三人:黄克红,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再审申请人李传芳因与被申请人吴建礼及原审第三人黄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5民终4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传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张 勇审 判 员 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春丽书 记 员 刘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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