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宁欣、刘元阁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0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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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0861号案件名称
杨宁欣、刘元阁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宁欣;刘元阁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0861号原告:杨宁欣,女,1950年4月27日出生,满族,天津大学退休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刘元阁,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大学退休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杨宁欣与被告刘元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杨宁欣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宁欣负担。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谯凤英人民陪审员 张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纪晓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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