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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李、张红宇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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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907号
  • 案件名称

    袁李、张红宇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袁李;张红宇;长沙京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907号原告:袁李,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张红宇,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长沙京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白马桥乡白马北路东五街(水岸星城-12)。法定代表人:薄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李与被告张红宇、长沙京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李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李负担。审判员 易 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双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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