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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牡丹江顶盛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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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908号
  • 案件名称

    陈光、牡丹江顶盛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光;牡丹江顶盛酒店有限公司;刘程亮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908号申请执行人:陈光,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某。被执行人:牡丹江顶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某。被执行人:刘程亮,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陈光与牡丹江顶盛酒店有限公司、刘程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光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牡丹江顶盛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乌苏里路西、兴隆街北,房产图号为350-490-3/4-2-DZ,建筑面积为2764.20平方米的商服一处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牡丹江顶盛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乌苏里路西、兴隆街北,房产图号为350-490-3/4-2-DZ,建筑面积为2764.20平方米的商服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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