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志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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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729号案件名称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志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志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21)皖0422执272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1530655771,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大圆盘北侧50米。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被执行人:许志昊,男性1985年8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志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1)皖0422执2729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1)皖0422执272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许志昊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鲍广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艳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21)皖0422执272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1530655771,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大圆盘北侧50米。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被执行人:许志昊,男性1985年8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志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1)皖0422执2729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1)皖0422执272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许志昊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鲍广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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