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珠英1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执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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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执55号案件名称
苏珠英1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苏珠英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执55号被执行人:苏珠英,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苏珠英没收财产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苏珠英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企业信息情况,被执行人苏珠英无可供执行财产。传统查控通过广东省汕尾市车辆管理所、辽宁省阜新市车辆管理所车辆查询被执行人苏珠英名下无车辆登记,通过广东省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宁省阜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苏珠英名下无房产。通过广东省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宁省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苏珠英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本案扣划了苏珠英财付通网络资金4110.93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惩戒。因被执行人苏珠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9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苏珠英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井昌审判员 苏贺宇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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