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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秦小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恢251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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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执恢251号之六
  •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秦小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秦小萍;梁雨晨;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恢25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秦小萍,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被执行人:梁雨晨,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被执行人: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南侧建设路东。法定代表人:秦小萍。本本院在执行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小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34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2021年4月5日本院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洛宁县盛德国际8幢1单元201、202、302、402、502、602、702、902、1002、1102、1202、1302、1402、1702、1701、1801、1802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抵债金额11998913.99元。20214月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本案执行标的为16867489.98元及利息等,以物抵债执行到位11998913.99元。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怀   远审判员 王翔云审判员何恒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运   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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