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就业服务中心、刘甜心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5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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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5485号案件名称
娄底市就业服务中心、刘甜心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娄底市就业服务中心;刘甜心;刘杰云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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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5485号原告:娄底市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娄底市乐坪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博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盛斌,男,汉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刘甜心,女,汉族,1990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刘杰云,男,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在审理原告娄底市就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刘甜心、刘杰云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底市就业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甜心、刘杰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就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市就业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刘甜心、刘杰云的起诉。审判员 陈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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