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联芳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6执恢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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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恢108号案件名称
王联芳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联芳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6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王联芳,被执行人:四川英马电动车有限公司关于王联芳与四川英马电动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21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英马电动车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联芳案款321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王联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芦劳人仲案(2018)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6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王联芳,被执行人:四川英马电动车有限公司关于王联芳与四川英马电动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21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英马电动车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联芳案款321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王联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芦劳人仲案(2018)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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