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晋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季江华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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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执629号案件名称
信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晋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季江华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信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季江华;上海晋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74执629号申请执行人:信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大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娟。被执行人:上海晋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季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季江**,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信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晋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季江**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080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为便利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0801号调解书指定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金殿军审 判 员 任 一审 判 员 陈 曦法官助理 杨 柳书 记 员 杨 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法院辖区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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