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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鸡西市鸡冠区蓝湖湾汤泉洗浴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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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497号
  • 案件名称

    刘洋、鸡西市鸡冠区蓝湖湾汤泉洗浴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洋;鸡西市鸡冠区蓝湖湾汤泉洗浴中心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497号原告:刘洋,女,1993年6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鸡西市鸡冠区蓝湖湾汤泉洗浴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刘洋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蓝湖湾汤泉洗浴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洋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洋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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