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禾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480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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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4806号之二案件名称
广州禾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邹小荣;广州禾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星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480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邹小荣,男,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中山路XXX号XXX栋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东旭,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星光,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被申请人:广州禾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邹小荣诉被申请人周星光、广州禾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7480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申请人周星光、广州禾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8,951.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邹小荣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小荣已撤回对被告周星光、广州禾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邹小荣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星光、广州禾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8,951.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斯佳法官助理 季姗姗书 记 员 季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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