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国辉、阳远艳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保3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保374号案件名称
蒋国辉、阳远艳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蒋国辉;阳远艳;杨文华;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零陵营业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保374号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零陵营业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与被申请人蒋国辉、阳远艳、杨文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蒋国辉、阳远艳、杨文华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以(2021)湘1102民初3067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蒋国辉、阳远艳、杨文华名下银行存款xxx元,保全事项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部分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024执1755号 下一篇 广州禾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480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