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蓝立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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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524号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蓝立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蓝立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8524号 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8671008679M。 法定代表人:张书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芬,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蓝立超,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立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蓝立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任艳艳书 记 员 彭 娟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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