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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朝敏、吴光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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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738号
  • 案件名称

    良朝敏、吴光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良朝敏;吴光彪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738号原告:良朝敏,女,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先庆,贵州省金沙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光彪,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发俊,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良朝敏与被告吴光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良朝敏与同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良朝敏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良朝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良朝敏负担。审判员  董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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