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朝敏、吴光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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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738号案件名称
良朝敏、吴光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良朝敏;吴光彪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738号原告:良朝敏,女,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先庆,贵州省金沙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光彪,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发俊,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良朝敏与被告吴光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良朝敏与同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良朝敏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良朝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良朝敏负担。审判员 董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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