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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李柏树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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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824号
  • 案件名称

    李祥、李柏树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祥;李柏树;建平县通利膨润土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824号申请执行人:李祥,男,194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李柏树,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建平县通利膨润土有限公司,住建平县沙海镇沙海村孟家窝铺组。关于申请人李祥与被执行人李柏树、建平县通利膨润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6日作出的(2019)辽1322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824号案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王健鹏执行员  孟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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